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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2.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3.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
4.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5.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6.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7.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8.七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实施改造。《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9.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10.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等技术力量培训,建立行政区域内技术帮扶机制,帮助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落实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相关技术要求,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11.每年编制30套左右农村住房标准图集。加大标准图集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农村群众建房向注重完善功能转变、向注重安全转变。《重庆市加快农房和村庄现代化实施方案》(渝建村镇〔2021〕60号)
12.引导和支持规划、建筑、市政、景观、艺术设计等领域的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艺术家等专业人才和团队开展设计下乡,指导农村群众合理调配居住、生活和生产等空间布局。《重庆市加快农房和村庄现代化实施方案》(渝建村镇〔2021〕60号)
13.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14.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15.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16.黔江区、荣昌区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通过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住房实施改造的,可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17.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1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建立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落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相对集中的宜居住房。《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