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惠农政策 > 正文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2022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13日
2022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要求,抓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我区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年度目标
开展强制免疫、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和销毁。
三、资金使用方向
中央共下达2022年广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25236万元,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和销毁等三方面支出。其中,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农〔2021〕10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通知》(桂财农〔2022〕34号)共下达各市县14873万元,列入2022年自治区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10363万元。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为约束性任务,强制免疫、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自治区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一)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和动物防疫人员防护物资;对市、县(市、区)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予以补助,包括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等。
(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对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病种且依法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对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明确不予申报强制扑杀补助情形的,不予补助。纳入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销毁的动物产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四、补助标准
(一)强制免疫补助
1.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0.25元/毫升、猪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0.6元/毫升、猪用O型口蹄疫合成肽疫苗1元/毫升、牛用O-A型口蹄疫灭活疫苗1.5元/头份、牛用O-A型口蹄疫标记疫苗1.6元/头份、小反刍兽疫疫苗0.3元/头份的标准,结合疫苗需求量进行测算。
2.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平均中标价格的通知》(2022年1月14日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 年度动物疫病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审核工作的通知》(2022年3月1日印发)明确的疫苗价格、免疫剂量、种畜禽存栏数、出栏免疫畜禽数计算。
3.市县实施强制免疫补助。除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外,综合强制免疫疫苗储存、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情况进行补助。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市、县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补助标准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执行。
(三)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用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强制扑杀病种的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支出,补助标准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执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资金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五、实施要求
(一)强制免疫补助。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收回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预〔2016〕19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桂渔牧办发〔2016〕84号)的规定,严格动物疫苗验收、储存、调拨、发放管理,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加强疫苗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台账,杜绝因运输、储存、使用不当造成疫苗浪费。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部署,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定期开展免疫监测,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及时补免,确保强制免疫病种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平均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70%以上。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129号)等规定,加强补助经费监管,完善台账管理,按要求报送补助经费申请。中央资金下达市、县级财政后3个月内(即2022年8月24日前)要全部兑付给补助对象。
六、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经费管理,确保项目经费使用规范、项目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严格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等要求,强化养殖者、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统筹做好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监控。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项目实施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档案。强化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强绩效监控,对照绩效目标表(见附件)及有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监控,查找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偏差原因并整改到位,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绩效目标。
(四)严格经费申报审核、发放公示。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的申报审核,发放养殖场“先打后补”经费、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要严格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等规定,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五)强化调度督导。各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自本通知印发之月起至11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资金执行进度(表格已另发)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资金执行进度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资金执行进度,要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5日前报送盖章扫描件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23年1月6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2023年1月20日前,各市要收集各县(市、区)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盖章扫描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各县(市、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地材料报送情况纳入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联系人:商梦瑶,联系电话:0771-5829775,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附件: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附件名称 | 操作 |
桂农厅发〔2022〕98号 附件: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doc | 下载 |